一、事故补偿部分: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消费者、车辆使用人、管理人、驾驶人、经销商及前述人员代表等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欺诈、不诚实、违法犯罪行为;
(5)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6)改装、加装零部件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7)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8)机动车因服务协议所列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9)已列入制造商产品召回范围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召回缺陷本身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2. 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
(1)机动车的身份认证信息与服务协议中记载不一致;
(2)机动车用途与服务协议中记载不一致;
(3)机动车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协议生效前,或消费者未在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车辆维修减值损失补偿要求;
(4)机动车损失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被查封、扣押、征用期间;
(5)机动车损失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竞赛、测试或营业性维修、在养护场所养护期间;
(6)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3.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机动车修理前服务商未勘验或协商确定修理方案、工时等,导致损失无法核定的部分;
(2)因修理质量不合格或返修造成的损失;
(3)车主或驾驶人未及时修理,或机动车进场后未及时开始修复、拖延修理时间,导致损失增加的部分;
(4)机动车的正常折旧;
(5)未达到本服务协议约定的起赔金额的损失;
(6)未能提供商业险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险赔付证明;或标的车辆无责,但有责方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
(7)服务期间内过户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用途的;
(8)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服务商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服务商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二、全损或推定全损置换补偿部分:
1. 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消费者要求置换的产品、产品识别信息与服务协议中记载不一致的,或产品识别信息被涂改、伪造的;
(2)产品遭受的故障或意外事故发生在服务协议生效前,或消费者未在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产品置换要求;
(3)产品遭受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的程度,未达到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故障或者意外事故的标准;
(4)产品遭受的故障或意外事故不属于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
(5)消费者、车辆使用人、管理人、驾驶人、经销商及前述人员代表等串通制造的保险事故;
(6)服务协议成立后,产品被国家认定为限制流通或者管制型物品。
2.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根据服务协议,服务商不承担产品置换责任的各类原因;
(2)消费者、车辆使用人、管理人、驾驶人、经销商及前述人员代表等的故意、重大过失、欺诈、不诚实或违法犯罪行为;
(3)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
(4)产品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5)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6)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7)放射性污染及非放射性污染;
(8)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9)消费者对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方式与服务协议中限定不一致,导致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3.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在产品置换过程中,因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等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
(2)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条款释义中列明的产品置换费用外其他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3)间接损失;
(4)产品在非正常使用环境下,如产品检测、修理、养护,被诈骗、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6)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服务商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服务商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7)车辆发生自燃、水淹、盗抢的事故情形;
(8)未能提供商业险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险赔付证明;或标的车辆无责,但有责方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
(9)服务期间内过户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用途的; 其他不属于本协议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服务商不负责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