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件核心保障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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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从购车之日起,在您遵守本手册中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您的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产品原材料、制造工艺等原因而引起的质量问题,经我司确认后,对符合本手册约定保修条件的部件且属于免责条款外的故障,我公司将为您提供免费的保修服务,包括修理或更换零部件所发生的工时和材料费用(非保修范围项目除外)。
服务激活:为保证车辆的良好运行,自车辆销售日起(登记证转移日期为准),请您务必在7天或100公里内更换机油、机滤芯、空气滤芯,并保留好相应维保记录和凭证。如未按时保养车辆,质保服务将无法生效,您将不能享受本服务。 (请确保车辆在投保后的15日内完成交易过户,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过户,您的车辆将无法满足理赔条件。)

服务的生效及终止
1. 保障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保修到期日或保修到期里程为止,即:服务保障期限约定的时间及里程(保修时间和保修里程数两项中先到为准)。
2. 自服务生效当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或行驶里程未达到500公里发生的车辆故障均属于本服务免赔期,免赔期内发生的车辆故障均不属于保修范围。
3. 服务金额最高上限:本服务金额最高上限为最高保障金额,服务达到最高保障金额上限时,本服务自动终止。
4. 单次故障免赔额:根据车辆在保障范围的故障中所产生的责任,由车辆享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服务责任终止说明:达到服务约定的最高累计保障限额或约定服务期限以及最高累计服务期限高于10年17万公里,服务责任将自动终止。

维修认可:
 
指故障车辆在维修站进行拆解或维修作业前必须得到我们的维修许可,任何未经许可的拆解或维修,我们均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保障期限:1年/30000公里(先到者为准)
   注意:. 在保修期内,质量保修期不因零部件的免费更换和维修而延长。 

注意事项
1. 车辆使用人必须遵守服务守则与厂家标准,必须按保养间隔时间、行驶里程及保养项目进行车辆保养。
2. 免赔期内的车辆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进而造成在保故障,不能享受保修服务。
3. 任何情况下在未获取我司维修认可的情况下自行进行拆解、维修等处理,视为放弃权益。
4. 车辆所有权益及服务享权人为采购人,我司不接受任何采购人以外的任何诉求。

务警示
1.  您购买前应确保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如承保车辆存在虚假信息的,我司有权拒绝提供保障服务。
2.  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有过变更、更改或与新车初始登记信息不符的情况,您将不能享受本服务。
3.  车辆承保前信息核实是车辆投保的基本流程,车辆故障认定不以车辆承保前检测结果为准;
4.  发生故障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服务商联系并提供与补偿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因未经授权而私自拆检等,将无法满足二手车辆保修理赔条件。
5.  车辆发生保修范围内故障维修,我们承诺针对符合标准的保障故障给予维修。对故障维修时间不做承诺!

特殊说明
1. 重大事故标准:车辆因事故碰撞导致车身主要骨架前后纵梁、减震器座、防火墙、A柱、B柱、C柱、D柱有切割、钣金或变形长度10CM以上,车身次要骨架翼子板内衬、水箱框架(不可拆卸)、后围板有切割、钣金或变形长度10CM以上,或事故导致的车辆气囊弹出,车顶切割修复等。
2.  泡水标准:车辆因涉水或被水淹没后,水深高度高于主驾驶座椅滑轨的车辆。电动车辆或油电混合车辆,因涉水或被水淹没后,水深高度高于汽车的底盘或涉水侵入线路。
3. 火烧标准:车辆因线束管路问题或外在原因导致,造成车辆有两处以上燃烧变形或烟熏痕迹(包括但不限于:自燃、爆炸等燃烧)。

不享受服务的品牌车辆
1) 短头面包车、皮卡、非中规车、改装车、营运车、营改非车、油改气车等改装车、转子发动机类型的汽车;
2) 品牌及车型:劳斯莱斯、宾利、兰博基尼、玛莎拉蒂、法拉利、阿斯顿马丁、迈凯伦、路特斯、悍马、路虎、捷豹、萨博、阿尔法罗密欧四叶草系列、保时捷911系列、宝马M系列、奥迪RS系列、奥迪R8、奔驰AMG系列、奔驰迈巴赫系列、日产Z系列、日产GTR系列、日产NISMO系列、丰田TRD系列、斯巴鲁WRX、三菱EVO系列、MINI JCW系列、沃尔沃Polestar系列及其他所有官方改装品牌;
3) 泡水、火烧、重大事故车辆;
4) 其它在中国大陆地区年销量不足500辆的车型或已退市车型、已退出市厂的厂家及品牌。

维修说明
.服务车辆在原厂保障期结束之后,在行质保责任期间内,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必须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因修理或更换被保障零件而支出的费用,按照本服务约定负责赔偿。
. 在服务期间内,享有服务保障的车辆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行质保服务范围内约定的保障范围内的故障,必须修复或更换零部件时,根据行质保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修理或更换零部件责任的,给予维修或更换责任服务。
1)在发生保障服务保障范围内的故障时,必须遵循以下维修原则
a) 被保障零部件必须执行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缸体、缸盖、轴等外加工修复,变速箱修复(外修)等;
b) 被保障零部件只有在修复和更换部件的组件费用超过整个组件总成本的情况下,才能更换总成;
c) 被保障零部件为进口的,如车辆生产商提供该零部件的国产替代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国产零部件;
d) 被保障零部件在市场上提供再制造零部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再制造零部件。
    
 △! 警告 
享有服务保障
  • 理赔资料需完整且可以充分反映出承保车辆的承保故障;
  • 非承保前故障;
  • 非厂家保障期内;
  • 非其他机构保障期内。


   

  2)所需要提供的理赔材料不能完整提供,服务方有权拒绝赔付:
a) 受损机动车、损坏部位及零件损坏照片、视频;
b) 保障服务车辆故障诊断说明(证明);
c) 车辆已行驶里程数记录,商业保险及交强险保单照片;
d) 车辆完整的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及行驶证;
e) 被保障机动车维修发票原件、修理费用单据(损失清单/结算清单);
f) 机动车所有人所能提供的其它与确认保障服务故障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g) 车辆质保服务函、车辆采购合同、车辆二手车交易发票。

  3)车辆修理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会同服务方勘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服务方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付。
  4)任何赔偿必须经过授权并鉴定后的认可才可获取赔偿。

产品服务条款

1、免责条款
 1)凡没有在“保修范围”中列明的部件,或虽然被列明,但并非是由汽车制造商提供并安装在车辆上的部件,均不属于保修范围内,包括但不仅限于:
    a) 制动盘、制动蹄片、制动毂、离合器压盘、分离轴承、换档杆总成、挂档机构、自动变速箱压盘等;
    b) 正时皮带、正时皮带涨紧轮、介轮,按某些汽车制造商规定的应定期更换而没有更换的正时链条、正时链条张紧器等;
    c) 车辆进行的普通维修、保养服务所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四轮定位、车轮动平衡、发动机调试及编程、变速箱调试及编程匹配。

 2)我们对营运车辆或曾经有过非经销商(4S店)历史故障维修的部件不提供保修服务。
 3)任何在车辆生产商保修期内或有其他服务保障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承保前已出现明显缺陷的部件所发生的相应故障,即使这种故障发生于保修期终止后、行质保服务合同期间内均不可享受本服务;

2、本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
 1)车辆驾驶人员未遵守厂家标准的有关操作规定,未按规定保养、不当使用车辆,或者超出操作及使用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a) 车辆缺乏必要数量的冷却液或润滑油,或仪表显示冷却液或润滑油已经过热或不足等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
    b) 车辆实际使用者在非具有维保资质的维修单位处维修或者保养车辆,或者因维修或保养不当导致的故障;
    c) 因保养不充分或不恰当所导致的损坏,使用与车辆生产商规定不符、不合格或者与车主手册中的规定不匹配的燃料、润滑油等油、液;
    d) 车辆被使用于非制造商原设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拉货、载客等);

 2)保障服务车辆出现故障时,故意破坏原始状态的(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检、消除故障等)。
 3)目前在汽车制造商的保修规定中涵盖的部分及相关媒体、网站发布的,汽车制造商认可的相关故障(车辆生产厂家召回故障及零部件)。
 4)任何锈蚀、涉水、油品乳化或动物及昆虫侵入或啃咬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水、泄漏气体、油液泄露,生锈、腐蚀、霉变等造成的故障及损失。
 5)车辆的里程失效,包括但不限于。
    a) 里程表连接被拆除或未连接;
    b) 里程表读数被调整过或无法确认准确的里程;
    c) 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确定保障服务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数。

 6)任何事故导致的故障不论是否可以获取保险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停驶事故等)或任何因自燃灾害、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车辆发生的故障。
 7)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相关信息与本服务函中所记载的不符,或者已经被涂改。
 8)车辆出厂配置以外的任何新增加设备,以及车辆出厂配置以外的任何新增设备导致保障范围内列明零部件的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改装或加装进排气系统零部件、改装或加装燃油系统零部件;轮胎、轮毂尺寸变更、软件系统变更、改变原有动力性能等。
 9)机动车辆用于家庭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或用于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或公共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a) 车辆被用于测试、竞赛、赛车前导、越野等用途;或者被用于租赁、出租车/计程车、教练车、配送或快递车辆等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用途;
    b) 车辆被用于公共服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助车或者军用车等)。

 10)在车辆须经拆解才可以进行故障检测、鉴定、或评估的情况下,若拆解后发现故障不符合提供保障服务的条件时,拆解及安装所产生的费用。
 11)车辆购买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或在车辆无故障或无损坏时由于为了提升发动机的压缩动力功能而对阀门/阀门圈等进行的改动,或实际使用时在车辆出现故障前后恶意夸大损失或企图使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
 12)承保车辆不符合使用地政府排放标准,或为了达到或保持政府排放标准而进行的改进及维修或应政府监管机构要求而检测或更换零配件的费用。
 17)由于人为破坏原因或任何外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坏。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已发生或已发现的故障或损坏,而车主或车辆授权的驾驶者未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预防或补救措施而造成车辆进一步的故障和损坏。
 18)任何因污染、过热、缺少冷却液或润滑剂、润滑油受到污染、缺少粘度、以及润滑油成泥状而沉淀或油流程(油路)受阻塞而造成车辆故障和损坏。
 19)被保障零部件的任何维护、保养、检测、清洗、调试、调整、或校正;包括但不限于:轮胎动平衡、车门窗密封性校正等,被保障零部件仅需清洗即可恢复正常工作的拆装和清洗等费用。
 20)超出保障范围的任何损失或由于车辆故障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直接、间接或衍生性费用等损失。
 21)车辆已经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不及时(24小时内)向我们报告,或发生故障进行报修服务时,未能提供定期保养记录和发票。
 22)在非常规路面上行驶导致的车辆故障,例如沙滩、旷野、森林以及由于施工禁止通行的地区等,或车辆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地区使用车辆的;
 23)车辆发生故障后,车辆实际使用者在没有经过我司书面维修认可的情况下,对于车辆进行维修所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
 25)凡能够在其它保险、保障合同项下、机动车生产商处等任何第三方处可获得的赔偿,例如:在本合同项下的维修责任,已经由其他服务合同,质量担保,机械故障保险,或维修机构担保涵盖的费用或损失。
 27)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或车辆因事故、碰撞事故或本身发生过重大事故、火烧、水泡等情况导致的故障。
 28)在车辆已经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导致故障或损失扩大的部分。

3、车主义务
 1)为了保障服务的有效性,车主有义务遵照下述列出的维护要求,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障服务索赔被拒绝或直接导致保障服务失效。
    . 车辆的保养必须在:车辆所属品牌4S店、国家认证的具备二维修资质的维修保养服务站或国家认可的全国性质的维保连锁机构进行。
    . 车辆应当按照汽车制造商用户手册和车辆保养规则进行维护保养,并且在提出索赔申请时,出示投保后的所有保养记录,且相关单证必须包含车辆识别代码(VIN)、日期、车牌号、里程数和接受服务项目的相关内容。
    . 如果车主车辆接受过非维护保养外的其他特定服务,本公司有权根据车辆故障情况,要求车主提供车辆接受过特定服务的证明及提供特定服务的商户联系方式及地址。

 2)车主有义务在驾车前确保车辆的发动机警示灯/温度警示灯/等仪表指示灯,显示正常。
如果这些灯/表的任何一个发出报警,请立即将车辆安全地停靠路边并且立即关掉发动机,请拨打售后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如果故障警示灯常亮报警后,因继续驾驶而造成的车辆故障和损坏扩大,对于此类情况而产生的修理费用,不属于正常保障范围,保障服务合同不能支付此类修理费用。
 3)如果承保车辆发生故障,车主有义务:
    . 使用所有合理的手段确保车辆免受进一步损伤。
    . 在开始保障范围内的任何拆解或维修项目之前,必须先得到我们的维修认可。

 4)车主同意所报修故障在维修前进行必要的诊断工作和必要的拆解检测工作,以便维修站作出准确的故障判断和维修方案。非保障范围内的故障诊断费用和维修费用由车主承担。
 5)如果我们要求您帮助我们对任何可能对保修服务范围内的维修负责的厂家或维修站行使权利时,请车主帮助和配合。
 6)维修完毕后,车主在收回车辆时须在维修工单上签字确认。
 7)维修所产生的部分费用可能并不属于保修范围,例如:保养及不属于保修范围的零部件等,车主应支付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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